索 引 號 | 076/2021-04264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5-03-12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發〔2015〕1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h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委、辦、局(公司)、行、社,縣直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東??h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東??h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
東??h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3月12日印發
東??h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壯大國有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h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縣屬企業國有資產,是指東??h人民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東??h人民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h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四條 東??h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根據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縣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資辦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第六條 國資辦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資辦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第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對出資人負責,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用與考核
第九條 縣政府建立健全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遴選制度及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制度,創新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用人及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國家出資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第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廠長(經理)擔任并由縣政府任命;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執行并由縣政府任命;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確定并由縣政府任命。
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應當在企業章程中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并承擔責任。第十一條國資辦根據資產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
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并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十二條 未經國資辦批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不得同時擔任或兼任其他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及企業管理者。經批準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兼職報酬。
第十三條 國資辦對由縣政府任命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及獎懲。
國資辦對其委派的國家出資企業董事會成員進行考核時,應當將其在重大決策時的表決意見納入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再出資企業中的全資、控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報國資辦備案。
第三章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投資計劃、主營業務范圍;
(三)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
(四)發行股票、債券;
(五)重大投融資、大額捐贈、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及房地產;
(六)企業管理者薪酬、職工工資總額;
(七)與關聯方交易;
(八)資產評估;
(九)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上述重大事項的批準或者決定,由國家出資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資辦審批或由國資辦初審轉報縣政府審批。第十六條 縣國資辦對企業上報的批準重大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或合理性審核。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第十七條 為了提高對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監管的時效及質量,國資辦對企業在醞釀涉及面寬且復雜的重大事項時應提前介入。第十八條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按縣政府或縣國資辦審批的意見執行;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東代表應按縣政府或縣國資辦審批通過的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提出提案、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縣國資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第四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條 縣政府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目前按企業利潤的20%執行,以后逐步增加)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入;
(三)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投資企業獲得的分紅、股息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
(一)費用性支出,即國家出資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用支出等;
(二)資本性支出,即對國家出資企業和重點產業資本性投入等;
(三)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資辦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h國資辦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縣級預算,不列赤字。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第五章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對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國資辦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定期向縣政府報告企業資產財務狀況和營運情況統計分析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惡意串通低價轉讓、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侵占企業國有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終止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該根據企業的特點建立完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三重一大”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要充分體現企業管理層會商、會簽、會辦的精神及體現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律工作人員的意見)。
第三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縣國資辦報告工作。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出現重大投資損失、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國資辦報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發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國資辦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及時向國資辦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批準在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兼職或者擅自領取兼職報酬的,由國資辦責令改正,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并在年終企業主要領導人考核中體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未經批準或者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擅自操作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的,由國資辦責令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在年終企業主要領導人考核中體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國有資本股東代表未及時報告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并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企業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并在年終企業主要領導人考核中體現。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對自己出資成立的企業的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